【老人保護工作實務引導計畫】111年種子師資培訓實務QA整理報告

老盟111年辦理老人暨長照相關機構之老人保護種子師資培訓課程,其中邀請與會學員每人提供2題實務問題,從中整理並邀請經驗豐富講師回應。

兩場課程實務QA整理報告包含摘要及逐題回應,請參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111年老人保護種子師資培訓實務QA整理報告〉。

感謝吳淑芳副局長林瓊嘉律師提供寶貴意見,感謝各學員的參與及提問,以下資訊提供大家實務參考,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轉載請註明出處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老盟)。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111年老人保護種子師資培訓實務QA整理摘要報告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辦理老人保護種子師資培訓,邀請關心老人保護議題之長照機構主管或培訓負責人員參與種子師資訓練,於線上課程進行前觀看老人保護基本知能影片,並依據實務經驗提出2題問題,再從所有問題中選出重複詢問或重要的實務問題討論,邀請經驗豐富的講師回應說明。為提供更多種子師資實務工作參考,彙整分為八大類,依序摘要重點如下:

 

  • 老人保護通報
    • 有關責任通報人之義務及保密部分屬於老人保護工作倫理,當提供服務工作中發現應通報事宜,不須徵求同意,應立即通報,由當地社會局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評估是否開案受理。通報人個資會保密,除非當事人自己洩密,否則實務經驗無通報人資料外洩事宜。
    • 老人於家中受暴或遭受精神虐待,較不易舉證通報。講師詳細分析舉證可分為人證及物證,並需視不同個案家庭情形,提醒家屬老人可能因失智造成特殊情形如忘記或懷疑他人,都是正常的。
  • 老人就醫
    • 機構應有專業照顧立場,要嚴正要求家屬重視就醫議題,若家屬有困難,則可以轉介公部門介入協助。若達到一定福利身分,也會有醫療補助等相關資源可運用。
    • 陪同老人就醫後向家屬告知就醫過程及醫囑,醫療是醫生的專職,照顧者原則沒有涉及法律風險。
    • 個案明顯失智,但家屬並不認同,認為只要罵就可以解決。罵的程度不同可能產生虐待與老人保護議題,建議若照服員勸告不被家屬接受,可呈報督導或其他長照相關人員積極與家屬溝通。
    • 若失智症長者有精神問題,導致自傷傷人,可以通報警察局及消防單位協助強制送醫。至於後續是否進一步住院治療等,則由專業醫師診斷。
    •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放棄急救同意書,應以本人或民法規定家屬排列順序依據病人意願簽署,建議由病人自己意識清楚時簽署。若無法自己簽署或無家屬,公部門或機構於緊急安置或法院指定為監護人時,則應依據醫療專業判斷來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
    •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意識清楚時有關預立醫療緩和照護諮商(ACP),不論有無家屬,應由老人自己到相關門診掛號進行諮商服務,再決定是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Advance Decision, AD)。
    • 有關老人家屬阻止機構送醫部分,機構應基於專業判斷該送醫則送醫,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而有刑事糾紛風險。
    • 當長者生命跡象已有變化,即便不願就醫或以結束服務時間,居服員應立即通報119送醫急救,不可以離開。
  • 老人權益與尊嚴
    • 尊嚴的照顧,其實就是換位思考,站在長輩的立場作為思考的出發點,不強迫,投其所好,做對他有益的事情。
    • 有關一般長者不易體諒失智長者的狀態,因為年長者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呈現不同型態的失能,因此建議採分區照護,有助照顧的一致性,也較不會造成排擠效應。
    • 針對高齡獨居長者因疾病及失能問題須安置機構,在保有長者尊嚴與維護權益部分,首要應依長者失能情形安置合適機構,第二提供完善的環境及照顧模式的說明;第三,鼓勵和長輩交情不錯的親戚或朋友探訪,並運用獨立倡導關懷人定期訪視關懷,協助建立關係。第四,應為長輩量身訂製長者有興趣的活動。
    • 失智失能的人,當他權益有受到保護的必要,應該使用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維護他的社會功能。
    • 有關幫長者取綽號部分,即便長者喜歡,但建議應考量長者是否心智健全,且應將心比心,尊重長者,維護長者尊嚴。
  • 老人照顧兩難
    • 有關照顧遭遇家屬干涉,應先去評估,家人的限制對長輩的合理性,再和家屬溝通,協助解除家屬的疑慮或擔憂,創造有益長輩的照顧環境。
    • 有關失智長者遭機構婉拒,但若已發生家暴議題,則應進行老人保護通報;如有機構拒收安養宜由公部門協調機構協助。
    • 有關長輩入住機構後擔心造成子女經濟負擔,以自殺要脅回家案例,建議長輩入住機構前,應請家屬與長輩做好溝通,並於契約中載明家屬有防範自殺義務,機構並得保留終止契約的權利。
    • 有關照顧議題時,長者與家屬意見不一或家屬間意見不一,首先應以老人最佳利益作決定,次則可以合法性考量(監護人或簽約的人),並依長者當下的狀況。回歸到專業判斷為照顧意見為優先。
    • 倘若家屬對老人棄養,不論老人在機構或社區,處理方式可先考量使用者付費,依契約或依扶養關係請求簽約者、扶養義務人付費;行政上,對家屬棄養老人都應通報社會局依老人遺棄為行政調查、處罰。
  • 老人照顧疏忽
    • 對於主要照顧者的照顧疏忽:若情節嚴重危及生命應以救助生即為優生並依法通報;若是照顧知識不足,則要以專業教導照顧者。
    • 有關避免家庭雇用外籍看護產生照顧疏忽部分:家屬宜與外籍看護約定照顧工作模式、老人照顧方法,不定時關懷(詢問、檢視)長輩身心情形。
    • 有關老人頻繁的需求,機構員工延遲回應是否算照顧疏忽部分。應視是否不符老人真實要求,宜分辨老人需求必要性。建議應與老人溝通是否有其他需求。
    • 對老人以發生食物過期發臭或有藥物濫用情形,已屬於照顧疏忽情形宜協助改善,嚴重時建議應通報社會局,視個案情況評估是否轉介喘息服務或者安排機構安置。
    • 若安置長者於機構若適應不良或健康條件改變,應通報轉介單位或者社會局,將長者安置到更專責或合適的機構。
    • 老老照顧情況不佳,發生身體狀況下降,建議要進行通報。那是否要安置則要依長者的心智照顧需求及意願來安排,使長者獲得應有的照顧服務。
  • 老人遺棄
    • 若家屬很久沒有探視也沒有繳費,依據老人福利法,已構成老人遺棄可進行通報。以新北市為例,可以請機構先寄存證信函給家屬及進行家屬協尋。地方政府會評估,有必要就會進行安置,可能會安置在原機構或其他機構,會依個案情況再跟機構討論。一旦公部門介入,則會協助相關費用的代墊與追繳,而介入前的欠費,則要走民事法律途徑追討,由機構自行求償。
    • 通報遺棄,社會局受理後會依實際評估決定是否要開案服務。
    • 家屬持續有聯繫,但對老人問題迴避消極處理。若消極處理是因為經濟議題,應依個案情況判斷媒合相關資源或協請老福中心等協助。
    • 一年多兒女皆未回來探視身體虛弱老人,是否遺棄應視個案而定,尤其近年疫情影響,未能見面原因很多,建議先和長輩溝通了解實際狀況,必要時可電話聯繫。
    • 當發現子女惡意遺棄長者,建議可以通報社會局,讓社會局召開家庭協調會議或行政裁罰開單等方法,讓照顧者改變他的態度。若想尋求法律資源協助,各縣市做法不一,有些可透過社會局處專案協助,或洽法律扶助金會提供法律服務。
  • 跌倒與約束
    • 約束應依據專業評估,符合預防自傷、傷人始可執行;約束前應與家屬溝通取得家屬同意書方可進行,不能因為失智、步態不穩或者肌力不足等原因而作約束。更不可以此作為老人懲罰方法。
    • 約束確實使長者不自在,在保護長者健康及尊嚴上,防跌措施,不應以約束為優先,建議防跌環境的設施,平時加強長者復健,陪伴長者行走,必要時運用輔具協助,降低跌倒的風險。
    • 倘若家屬無法接受約束,則應與家屬討論如何協助個案避免跌倒危險。約束是保護機制,不是限制機制。
  • 財產信託/監護宣告/意定監護
    • 當老人意識清楚時,建議介紹信託保護老者財產終老,溝通進行財產信託時,為避免家屬質疑宜充分溝通。
    • 獨居老人個案希望協助存、提錢,建議需釐清個案目的跟委託協助金額的多寡,要留意相關過程,宜事先告知家屬與機構,在透明情況下,可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 要避免家屬用長者當人頭,家屬要取用長者證件或印鑑等資料,應寫申請書並載明用途,機構對借用時間、借用人應詳實登載。
    • 長輩有財產但神智不清,建議用監護宣告維護長者社會功能,後續就可以協助辦理財產信託。

 

實務QA分題說明(共6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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