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老人福利法三讀修正 老福機構不合格最高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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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法,三讀通過,刪除現行條文評鑑制度予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改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制度。老福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若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辦處分,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民眾黨團提案說明,現行《老人福利法》第48條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不合格之處分雖已有罰則與行政處分規定,然實務上所依據之「評鑑結果」是來自子法所設之等第制度,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等同類型機構所採之「合格/不合格」標準明顯不一致。
民眾黨團提案表示,現行《老人福利法》所採用的等第制不僅加劇機構間之排名壓力,亦影響照顧品質與機構永續經營。為統一評鑑標準、促進制度公平,並保障服務對象之照護權益,因此擬具「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
原本針對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制度,是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做為評鑑結果。但在長照法、護理人員法的機構評鑑制度,是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做為評鑑結果。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後,為讓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完善,同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相同。
三讀條文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辦處分,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三讀條文規範,本法於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老人福利機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衛福部在法案初審時回應,目前若把等第制接軌到合格與不合格,合格者會是現行的優、甲、乙,而丙、丁都會列為不合格者,制度調整後包括教育訓練、公費安置資格、補助計畫,會同步相應調整。衛福部將參考長照機構評鑑規定,擬合格者中優等定義,老服機構仍可藉此表彰機構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