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積分】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條文已於10月11日發布,敬請依規範申請。(113.01.23更新)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以衛部顧字第1121962829號令修正發布,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函文請參照)
附件二、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
老盟審查表 |
辦理機構 |
積分 |
實體課程/ 線上同步課程/ 網路繼續教育 |
下列機構舉辦長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專業相關實體、網路繼續教育課程: (一)非屬個人設立之長照機構,且最近一次評鑑合格。 (二)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構,且最近一次經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 (三)高中職以上設有醫學(含中醫 學、牙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藥學、 營養、語言治療、呼吸治療、社會工作、聽力學、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 學位學程之學校。 (四)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或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醫事職類人員所屬公(工、學)會,且符合下列之一: 1. 近二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 2. 近二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五)教學醫院。 (六)政府機關(構)。 |
(一) 參加者,每五十分鐘積分一點。 (二) 擔任實體授課者,每五十分鐘積分五點。 (三) 參加網路課程超過四十點者,以四十點計。 |
★團體如未具近兩年評鑑合格(甲等以上)條件,請提供:→按此檢視函文
(1)近2年因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或訓練,曾接受政府機關表揚。
(2)近2年獲政府機關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訓練,且無違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