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走失手鍊(愛的手鍊)~各縣市申請辦法說明
以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各縣市預防走失手鍊服務申辦方式一覽表(115.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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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縣市別 |
發放方式 |
申請方式 |
聯繫窗口 |
| 1 |
台北市政府 |
老盟發放或民眾自行向老盟申請。 |
年滿65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為智障、精障、自閉症、失智)或醫師診斷書(診斷內容:智障、精障、自閉症、失智症)或警局受理走失案件證明單。 網站:老盟-失蹤老人協尋中心 |
(02)25971700 失蹤老人 協尋中心 |
| 老盟發放或民眾自行向老盟申請。 |
未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台北市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有走失之虞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為智障、精障、自閉症、失智症)。 網站:老盟-失蹤老人協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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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桃園市政府 |
桃園市區公所審核申請資格並發放。 |
設籍桃園市,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使用人身分證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應行檢附)。 4.醫師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院)或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以上證明文件二擇一即可(走失之虞老人應行檢附)。 |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或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03)3339090、(03)3350598 |
| 3 |
新竹市政府 |
新竹市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發放。 |
設籍新竹市,年滿65歲以上有下列情形者: 1.罹患失智症。 2.智能障礙。 3.精神異常。 4.有走失傾向或曾走失過。 應備文件: 1.身分證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證明書 3.聯絡人(三人)身分證影本 4.申請書。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與老人福利科 (03)5352386 分機203 |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發放。 |
設籍本市未滿65歲,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請檢附證明文件)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為第一類。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非第一類身障者且有走失之虞,並有診斷證明書(須為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非第一類身障者且有走失之虞,並有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352386 分機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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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竹縣政府 |
新竹縣政府鄉鎮市公所發放。 |
設籍新竹縣,年滿65歲以上領有失智症、智能障礙及精視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明書或曾失蹤有查尋人口登記聯單者。 檢附使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失智症、智能障礙、精視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師診斷書(需為失智、精障、智障)影本一份或一份持有警局開立之走失紀錄單影本一份(日後任何一位聯絡人之聯絡電話或地址變更時,請立即通知本府)。 |
新竹縣政府 (03)5518101 分機3261 |
| 5 |
苗栗縣政府 |
各鄉鎮市公所填妥申請表並經初審後,核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老人福利科核發愛心手鍊。 |
設籍苗栗縣,65歲以上有走失之虞老人或領有智障、自閉症、失智症及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證明者。(符合對象皆可免費申請。) |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老人福利科: (037) 558573 |
| 6 |
台中市政府 |
台中市區公所審核申請資格並發放。 |
設籍台中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 2.未滿65歲應符合下列修件之一 (1)未滿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有走失之虞或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3)警察局走失紀錄。 (4)持有重大傷病卡(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失智評估量表(CDR)經評估分數逹0.5分以上。 |
服務專線 (04)2228-9111 分機37413 |
| 7 |
嘉義市政府 |
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訪視評估,符合補助者,提供手鍊佩帶。 |
設籍實際居住於嘉義市有走失之虞之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經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 |
嘉義市長期 照顧 管理中心 (05)2336889 |
| 8 |
嘉義縣政府 |
1.嘉義縣政府發放。 2.由嘉義縣政府自行處理申請資料與發放手鍊。 |
設籍嘉義縣且實際居住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年滿65歲資深國民,並具有下列情形: 失智症。 自閉症 精神疾病。 曾走失或有走失之虞。 |
嘉義縣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05)3620900 分機1139 |
| 9 |
澎湖縣政府 |
澎湖縣政府自行處理申請資料與發放(寄送)手鍊。 |
年滿65歲(含)以上有走失之虞,且領有失智症、智障及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之老人。 |
澎湖縣社會處 (06)9274400 分機560~565 |
| 10 |
金門縣政府 |
金門縣政府自行處理申請資料與發放手鍊。 |
1.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智症、中重度以上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具有行動能力者。 |
金門縣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082)318823 分機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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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花蓮縣政府 |
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辦理,處理申請資料與發放手鍊。 |
實際居住花蓮縣,有走失之虞者(失智症患者、智能障礙者及精神疾病患者),或有派出所走失紀錄證明者。 |
社團法人花蓮縣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 (03)8330522 |
| 12 |
屏東縣政府 |
委託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屏東辦公室辦理 |
1.設籍本縣65歲(含)以上,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或有疑似失智情形,具獨力外出之行動能力,有走失之虞者。 2.18歲以上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類別包含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或失智症等有走失之虞者。 |
財團法人生命連線基金會屏東辦公室 (08)7533069 |
| 13 |
臺東縣政府 |
台東縣政府自行處理申請資料與發放手鍊。 |
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免費務申請: (一)65歲以上長者領有本府核發之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領有智障、自閉症、精神病及失智症舊制手冊者。 (二)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診所及以上之醫院診斷為患有精神、失智、記憶衰退等病症。 (三)曾因走失報請警察機關協尋者,出具報案紀錄證明文件。 (四)曾因走失由村(里)發動協尋者,出具村(里)長證明。 (五)其他足堪認定走失之虞者。 另設籍本縣年滿55歲以上64歲以下長者限領有本府之核發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領有智障、自閉症、精神病及失智症舊制手冊方可提出免費務申請。 |
臺東縣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089)340720 分機140、141 |
| 14 |
基隆市政府 |
基隆市立醫院失智中心、基隆長庚醫院失智共同照護中心、社會處老人福利科、戶藉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辦理 |
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目ICD礙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二)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明書(需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三)警察局走失記錄。 (四)持有重大傷病卡(智力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任何項目)。 (五)失智評估量表(CDR)。 |
(一)基隆市立醫院失智中心 (二)基隆長庚醫院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四)基隆市攻府社會處老人福利科 |
| 15 |
新北市政府 |
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 |
凡實際居住本市患有智障、自閉症、失智症等心智障礙者或有走失之虞者。 |
(02)29603456 分機3619 |
| 16 |
彰化縣政府 |
向社會處長青福利科或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辦。手鍊查詢專線為社政自行營運專線。 |
設籍本縣之縣民,患有失智症、智能障礙、精神異常、有走失傾向、曾走失者或有需求者。 |
彰化縣政府 社會處 長青福利科 黃社工 (04)7532353 |
| 17 |
南投縣政府 |
向縣府社會及勞動處或鄉、鎮、公所社會(或民政)課申辦。手鍊查詢專線為Qrcode,以掃描方式即知手鍊使用者家屬聯絡資料。 |
1.設籍本縣領有智能障礙、失智症及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有走失之虞之老人,並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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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 社會(或民政)課或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老人福利科 (049) 2243992分機1841 (049) 2243985 |
| 18 |
台南市政府 |
向在地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再送本局複審核定,手鍊查詢專線為依申請民眾戶籍地隸屬之分局電話號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有走失之虞,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
本市各區公所(可跨區申辦) 或 臺南市政府 社會局 (06)2156974 分機 24 |
| 19 |
高雄市政府 |
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各服務中心辦理,手鍊查詢專線為社政自行營運專線。 |
1.凡年滿60歲設籍本市之市民並具有失智、精神異常、智能障礙,或曾有走失等。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 (07)7710055 分機3364 |
| 20 |
宜蘭縣政府 |
由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承辦申請手鍊,或向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窗口協助受理申請。 |
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於本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領有第一類障礙(智能障礙、失智症或精神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者。 2.相關資料足資認定有認知表達障礙或走失之虞者(如:醫師診斷證明書、走失報案單、藥單等)。 |
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03)9359990 |
| 21 |
雲林縣政府 |
由各公所申辦或至雲林縣輔具中心辦理。 |
設籍且實際居住雲林縣縣民,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相關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碼註記為智能障礙[06]、失智症[10]、自閉症[11]、慢性精神病患者[12]或多重障礙者[13]。 2..全民健保特約醫院神經或精神專科醫師開立罹患失智相關診斷證明書。 3.曾經失蹤具有警察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證明文件。 4.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列冊獨居老人。 5.有智慧定位設備服務需求者。 |
戶籍地公所或就近公所 地雲林輔助器具資源中心 (05)5339620 |
| 22 |
連江縣政府 |
無 |
無 |
無 |
